2004年12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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踢足球脾脏破裂上法庭要求赔偿
法官提醒:体育比赛除非有故意行为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
凌云

  19岁的李冰与22岁的张涛就读于苏州某学院。去年10月22日下午,李冰、张涛等一帮同学兴高采烈地到学校的球场踢足球。他们组成两队比赛,李冰、张涛各在一方,成了对手。球赛进行到激烈阶段,就在张涛起脚射门时,李冰飞身抱球,两人发生了激烈的碰撞。李冰只觉得腹部一阵剧痛,一屁股坐在地上痛苦地呻吟了起来。周围同学见状立即将李冰送至医院,经诊断,李冰为外伤性脾脏破裂,行脾切除手术。李冰于去年11月9日出院,前后住院18天,共花费1.14万余元。此后,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交涉,但未能达成一致。李冰起诉到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张涛承担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共计7万元,并承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。
  李冰坚持认为,自己的受伤与张涛存在因果关系,要求张涛承担赔偿责任。张涛及其代理人对李冰比赛时受伤没有异议,但认为李冰要求赔偿是缺乏法律依据的。因此,对李冰的经济损失,最多只能出于人道给予适当补偿。
  法官说法
  包括非正式比赛在内的所有足球比赛,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。参加此项比赛的人员都应当意识到如下事实:有可能伤及他人、也可能被他人所伤;自愿参加该项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,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行为,除非行为人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加害行为,对因正常比赛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,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  本案原、被告是自愿参加当时的非正规足球赛的,原告李冰是在踢球过程中与被告发生碰撞所造成的人身损害,被告并无侵权的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(凌云)